律师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范围?
发布时间:2022-8-18 来源:中国仲裁
律师费等当事人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范围?
裁判要旨: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或公证费等一方当事人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就该类费用进行裁决未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因而不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案号:(2018)京04民特121号
案情
申请人:贾某
被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与贾某签订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押式回购协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中信证券于2017年9月6日依据上述仲裁条款将双方因质押式回购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017年9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案。最终,仲裁庭作出(2018)京仲裁字第0489号仲裁裁决。其中,仲裁庭裁决贾某向中信证券支付中信证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和公证费5010元。后贾某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贾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因之一为律师费及公证费并未在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因此贾某认为这两笔费用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中信证券认为,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对律师费、公证费的承担进行仲裁。
审判
关于仲裁裁决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仲裁的问题,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系中信证券处理双方因质押式回购协议产生的争议案而支出的费用,就此费用产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此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用等”。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就该费用进行裁决符合上述仲裁规则规定。因此,法院不支持贾某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评析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i]“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属于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之一。在这一情形中,许多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申请人往往会以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或公证费等一方当事人为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为由主张该类费用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近年来关于这一问题各法院的态度基本一致,即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或公证费等一方当事人为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就该类费用进行裁决未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并不会因此撤销该仲裁裁决。从法院的说理部分来看,法院主要依据两方面理由作出这一结论。
其一,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已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为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此,法院认为仲裁庭裁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或公证费等费用没有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未超过仲裁协议的范围。
例如,在何某与珠海珠澳跨境工业区成利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ii]当事人约定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庭有权裁定败诉方承担一定数额的律师费,涉案仲裁庭裁决何某补偿该公司律师费未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也没有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
又如,在泰兴市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空气化工产品(南京)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iii]涉案合同约定“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未能解决的争议,应仅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通过仲裁最终解决。”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人关于仲裁裁决对律师费的裁决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申请理由。
实际上,除了已提及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之外,深圳国际仲裁院、[iv]北京仲裁委员会、[v]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vi]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vii]等我国知名的仲裁机构均在其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仲裁庭有权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为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其二,即使涉案仲裁规则未对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规定,法院也认为仲裁协议的约定包含了律师费、公证费等权利的争议。
例如,在曹某申请重庆谈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案中,[viii]当事人在《贷款展期协议》中约定“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律师费等权利的争议应当属于该约定中的“与该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范围之内,因此仲裁庭关于律师费的裁决并没有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在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ix]涉案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未对律师费的承担作约定,但该争议是因双方履行涉案合同而产生的,因此仲裁委对此作出裁决未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会同时基于以上两种理由驳回当事人关于仲裁庭就律师费等费用作出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申请。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一方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系中信证券处理双方因质押式回购协议产生的争议案而支出的费用,因此就此费用产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另一方面,《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用等”。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就该费用进行裁决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因此,无论从仲裁条款的约定还是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就律师费、公证费等当事人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裁决均不会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i]《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ii](2016)粤01民特155号民事裁定书。
[iii](2016)京02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
[iv]《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v]《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vi]《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该裁决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仲裁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vii]《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viii](2017)渝01民特822号民事裁定书。
[ix](2018)川06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微信公众号 中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