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就同一问题再次仲裁的,程序违法(山西晋城中院)

发布日期:2022-11-10 11:02:13   浏览量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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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就同一问题再次仲裁的,程序违法(山西晋城中院)

                  发布时间:2022-8-18                        来源临时仲裁ADA

仲裁机构就同一问题再次仲裁的,程序违法(山西晋城中院)

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晋05民特72号

裁判日期

2018.12.10

当事人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晋城市金广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源公司)

案  情

张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晋城仲裁委员会(2017)晋仲裁字400号裁决书的全部内容;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1、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无新的仲裁条款约定的情况下违法重复受理本案,程序违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租赁合同中虽约定过仲裁条款,但该条款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已由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晋仲裁字175、189号仲裁裁决而失效。之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任何民事事务约定过仲裁条款。原仲裁条款的约定不能成为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完全相同的一案的两次受理依据,晋城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

2、晋城仲裁委员会违反了《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晋城仲裁委员会在作出(2017)晋仲裁字175、189号仲裁裁决后,又重新立案并作出(2017)晋仲裁字400号裁决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3、晋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无权对《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制度做出扩大或相反的解释,更无权在当事人无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自审自裁;

4、晋城仲裁委员会在审理(2017)晋仲裁字400号案件时,未向申请人送达管辖异议决定书和开庭通知书,程序违法。

金广源公司辩称:

1、本案是因合同中租金交付问题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理应由晋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本案是租赁合同,晋城仲裁委员会有权进行裁决;

3、本案未违反一裁终局规定,程序合法。(2017)晋仲裁字175、189号仲裁裁决仅认定“被申请人(张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12日实际租赁申请人(金广源公司)一楼115、116号商铺,应当支付租金”,未对应当支付租金的数额进行裁决,即未进行实体裁决。(2017)晋仲裁字400号裁决书则是根据第三方对租金数额的鉴定结论,对租金之请求做出了实体处理。因此,仲裁庭未违反一裁终局原则;

4、两份裁决书并不矛盾,相反,二者具有一致性,即张某应当向金广源公司支付租金;

5、晋城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7月16日对张某提出的管辖异议做出决定书,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6、2018年6月9日,申请人出具的不出庭声明书,说明仲裁委已经通知了张某,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7、本案是租赁合同,也是诺成合同,申请人未提供免租证据,那么支付租金就是其应尽义务;

8、金广源公司不具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情形,因此张某的请求不能成立。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申请人承担。

法院查明和认定

经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金广源购物广场租赁合同书》,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执,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提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

2017年4月18日,本案被申请人金广源公司依据上述仲裁条款,向晋城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张某立即支付金广源公司租金199178元并赔偿自仲裁立案之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至租金足额还清之日止;裁决张某立即支付金广源公司电费、暖气费等共计17645.05元,并支付自仲裁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88.23元计算)。晋城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经过审理,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晋仲裁字175、189号仲裁裁决。该裁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同年11月22日,本案被申请人金广源公司再次根据《金广源购物广场租赁合同书》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晋城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本案申请人张某参照同一时期位于同一楼层(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其支付租金。晋城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本案申请人张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7)晋仲裁字400号决定书,驳回了张某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2018年8月20日,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晋仲裁字400号裁决书。张某不服该裁决,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晋城仲裁委员会(2017)晋仲裁字400号裁决。

另查明,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2017)晋仲裁字400号决定书,但未向申请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本院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金广源购物广场租赁合同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已就租金问题于2017年4月18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晋城仲裁委员会也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晋仲裁字175、189号仲裁裁决。该裁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申请人再次依据《金广源购物广场租赁合同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就前述租金问题提请仲裁,晋城仲裁委员会对该申请再次受理的行为违反了仲裁法的上述规定,系程序违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具体到本案中,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晋仲裁字175、189号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租金的支付数额及租金标准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故晋城仲裁委员会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违反了仲裁法的上述规定,系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晋城仲裁委员会(2017)晋仲裁字400号裁决。

评  案

从效力上来看,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有效、无效和失效的区分。对于前两者,我们实务中接触的比较多,如《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含的要素、《仲裁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事由。对于仲裁协议的失效,一般理解,主要是指仲裁协议对“本争议”的失效,对当事人之间已经裁决的争议失效,但对此后新发生的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仍然有效。

根据《仲裁法》第58条及《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属于“没有仲裁协议”,法院应将仲裁裁决撤销。结合前述规定来看,仲裁协议失效似乎并不属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这或许也是本案法院最终认为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没有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再次受理仲裁案件构成“程序违法”的原因之一?

根据《仲裁法》第58条及《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对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的具体范围以及《仲裁法》第9条规定的“一裁终局”是否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实务中并未形成明确的一致意见。有观点认为,“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法》第4章规定的有关仲裁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的程序[(2016)云01执异313号]。如果按照前述观点理解,本案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没有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再次受理仲裁案件似乎并不符合“违法法定程序”的要求。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院在(2012)民四他字第57号复函中曾表示,《仲裁法》第9条中的“一裁终局”仅指同一纠纷不能两次被受理,至于仲裁裁决是否与在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在先决问题的认定上有所不同则属于实体问题,法院无权审查。结合《仲裁法》第21条有关“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的规定来看,已经裁决的事项似乎应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更为合理,也就是说已经裁决的事项不再具有可仲裁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有关“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的规定,我们理解,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法》58条第1款第2项)的角度看待“重复仲裁”的问题也是一条值得考虑的路径。

通常,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晋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6条第4款也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正因此,本案法院有关“该裁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表达,应进一步斟酌。


                                                       来源:微信公众号 临时仲裁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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