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怎样选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发布时间:2022-8-18 来源:固原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普通程序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简易程序或约定适用独任仲裁方式的普通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固原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设置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选定仲裁员。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于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选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组成方式;简易程序的当事人应于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会规定选定一名仲裁员;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选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组成方式。(以固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