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节录)

发布日期:2022-11-10 14:43:06   浏览量 :195
发布日期:2022-11-10 14:43:06  
1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节录)

                   发布时间:2022-8-18                        来源固原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5年12月1日民四他字〔2005〕第52号公布,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节录)


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泓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约书》第十七条规定:“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纠纷呈送北京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本案系涉港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所适用的法律,亦未约定仲裁地,应当根据法院地即中国内地的法律来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北京市并不存在当事人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同时北京市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家仲裁机构,亦无法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无法就仲裁机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双方
效力
仲裁
仲裁条款
联系我们
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954-7290587
地址: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楼东侧
邮箱:gyzcwyh2022@163.com
仲裁秘书室电话:0954-7290588
云计算支持 反馈 枢纽云管理